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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0-03-19 09:58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有效支持和保障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甘财采〔2020〕1号)要求,学校采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坚持特事特办、确保时效、保证质量、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的原则。现结合我校实际,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和申请采购部门应当确定两名以上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办理采购事宜,对采购活动负责。

    二、申请采购部门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全面准确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

    三、寒假和延迟开学期间,对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采购事项,可在校领导批准后先行采购,待开学后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时予以追认。采购预算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采购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请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实施;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的,经请分管校领导、校长、校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四、申请采购部门应当提前沟通财务处,明确采购经费的核拨、使用、核报等事项,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五、采购小组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和急需紧缺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时效,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六、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和申请采购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人员应当严格验收工作程序,确保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

    七、物资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完善物资的入库、保管、领用等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入库、领用登记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等现象。

    八、严格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采购小组和供应商应当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当完整真实,妥善保存,以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检查。

    九、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采购活动完成后10日内,将采购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公布的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

    十、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不属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范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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