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指导能力,健全责权机制,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遴选工作遵从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
第三条遴选工作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紧密衔接,依据招生规模和在校研究生人数,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实行限额遴选。
第四条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可以聘请校外知名学者为我校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六条获聘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获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科研、教学的在岗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与学位授权点的研究方向一致,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著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的科研工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1、2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SSCI、SCI、CSCD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结项证书排序前三名)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近五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
3.作为主要作者(或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或教材)1部;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项目组前三名)完成的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
第九条能够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且已有相关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经历(面向研究生进行学术讲座不少于3场的,可以视为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教学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三、遴选程序
第十条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施。
第十一条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导师遴选、聘任工作在学位授权点审批文件下发之后进行;已有学位授权点的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招生、就业等情况,确定并公布各硕士授权学科的导师规模和名额分配。各硕士授权学科新增导师最大名额按如下原则确定:
新增导师人数+现有导师人数≦该学科当年研究生招生人数
2.本人申请。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近五年发表(出版)的主要论文、专著、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根据学科岗位名额和遴选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有关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通过的申报人名单。
4.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复审并确定初选导师名单。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公示、聘任。公示无异议者,学校下发正式文件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到会委员须占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获得博士学位且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可不占岗位限额直接确认为相应硕士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一级学科培养研究生。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需要,可申请跨两个一级学科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但需从严掌握,并经硕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可以担任相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但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四、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2.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3.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依据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参与教学计划等的论证、制定工作。
4.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前沿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注意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
5.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有计划地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定期举办专题学术报告,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教育的进展情况以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环节的实施情况。
6.指导研究生选择、确定阶段论文和毕业论文题目,组织开题论证,指导论文撰写,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审定论文并对论文做出严谨的学术评价,组织或参与论文答辩。
7.在学校统一安排下,配合学院作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并按有关规定,提出研究生的考核分流意见。
8.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和就业工作。
9.积极开展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书面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遵循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兰州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办法》(兰商院发〔2009〕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