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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管理,确保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提升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和层次,根据甘肃省关于一流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包括甘肃省一流学科、重点学科和兰州财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甘肃省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以甘肃省教育厅公布名单为准。兰州财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确认、公布,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遴选、建设。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学校顶层设计和学科建设的目标定位,聚焦丝路经济,服务地方需求,以特色为核心,商科争一流,“三商”结合创品牌。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目标、要求:凝练学科方向,打造一流学科;培养与引进结合,建设一流学术团队;加强科学研究,争创高水平学术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服务经济社会与文化传承创新功能,服务地方需求;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各一流学科、重点学科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集聚一流人才,取得重大成果,确保建设成效。

二、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方式。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和统筹安排一流学科、重点学科项目规划与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一流学科、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负责人项目责任制。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有关学院、学科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落实学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责任与权利,加大岗位考核力度,实行优胜劣汰。

第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通过绩效考核,对于建设成果不够显著、未能完成建设目标的予以淘汰,在公平竞争中扶优扶强扶特。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科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鼓励各学科主办或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十条 学科建设过程资助产生的专著、论文等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建设的实验平台等,须注明“××一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三、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一流学科与各级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层层升级的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省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的申报、推荐:学校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结合学科申报的具体条件,从省级重点学科中优先推荐省级一流学科(包括优势学科项目、特色学科项目与培育学科项目);从全省有重大需求、建设潜力较大的校级重点学科中优先推荐省级重点学科。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由所在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经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及甘肃省专项投入、学校配套、学科自筹等。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各学科享有使用权,由学科所在各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共同行使管理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由省级财政划拨和学校配套两部分构成,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划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额度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各年度各级学科专项资金,公布专项经费总额及各学科点专项经费额度,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按规定统筹下拨。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按照项目申报并且在项目申报书中列明经费使用范围的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按照批准的列支范围使用经费;

2、未明确具体列支范围的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按照如下范围使用:

(1)学科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配套和师资培训,具体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2)重点成果资助。包括学术著作和高水平学术论文版面补贴,资助标准按科技处相关政策执行;

(3)学术交流资助。主要包括主办或协办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具体标准按科技处有关政策执行;

(4)学科基础条件建设资助。主要包括科研仪器购置和图书资料采购,其中涉及科研设备采购与运行维护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图书资料(包括电子资源)建设经费支出要求控制在年度总经费的10%之内;

(5)其他。主要是学科建设有关的材料印制费。

第二十条 学科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使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整个学科及团队。学科带头人根据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本学科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使用申请,经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报账手续。凡不符合经费使用规定或已超出经费总额之外的各项支出,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年末结余部分则可结转至本学科下年度经费中合并使用。

五、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根据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学科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总结报告,经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每年12月初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组织对学校省级一流学科和各级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工作。校级重点学科考核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学术梯队的建设、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的产出、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术交流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差、专项经费使用不当、且难以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有权停拨建设经费,撤销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一流学科、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按照省教育厅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16]377号)同时废止。


(数据更新至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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