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客观公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目常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可按照学院(中心、部)设置,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分委员会委员从各学院(中心、部)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四)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中心、部)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个别调整时,需报主席批准,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