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在校学生的日常行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创建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学籍在我校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禁止酗酒,违者给予校纪校规处分。
第二条学生举行各类聚会活动,须采取文明新颖、健康向上的形式,一律不得酗酒。
第三条学生严禁在公寓区和宿舍内饮酒。不准在宿舍及阳台存放酒瓶,一经发现,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饮酒,追究宿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酗酒学生的纪律处分
(一)酗酒滋事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者,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滋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酗酒情节较轻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以下处分:
第1次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2次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3次及以上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五条对酗酒及酗酒滋事学生的处罚,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做出处理。
第六条酗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由酗酒滋事者照价赔偿损失;酗酒滋事致人伤残者,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全部由滋事者承担;酗酒滋事造成他人死亡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均有酗酒滋事者承担;酗酒造成自亡者,学校不负担丧葬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本学年各类评优资格,撤销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是学生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第八条对禁止学生酗酒教育和管理不够,一学年内有三次(含)以上学生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班级,取消该班评选先进的资格,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兼职学生辅导员不得评选本学年“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辅导员”,并扣除一学期班主任津贴和学生辅导员津贴。
第九条对于发现向公寓带酒或在公寓售酒的学生,但不进行制止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校外人员在校内酗酒滋事者,校保卫处在调查取证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转送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