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行为,加强对学生在集体宿舍外住宿的管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是保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宿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学生教育、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学生住宿管理是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学生私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的管理,是合理利用学生宿舍育人资源,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不断推进学生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所有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有计划地按班级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安排住宿,不允许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到集体宿舍外住宿:
(一)因身体疾病等原因,经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出具其不适合在学生集体宿舍居住的书面证明;
(二)家住兰州市区且住所离学校较近的贫困学生;
(三)家庭情况特殊,家庭成员确需学生本人陪护的;
(四)家住兰州市区且未申请回家住宿的学生(要求如下:1.无集体活动;2.经学院(部)书面批准;3.只限于星期五、星期六晚上)。
(五)因其他原因确需在学校集体宿舍外住宿的。
第六条申请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在校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陈述正当理由,报班主任和辅导员签字审核,经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审批手续;
(二)通过审批的学生及家长应该与学校签订《兰州财经大学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一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每年8月底至9月初。
第七条对经审批后,准许到集体宿舍外住宿的学生,各学院(部)应为其建立其详细的外宿档案:
(一)住宿的详细地址;
(二)常用或固定的联系电话;
(三)人身、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等承诺材料(含学生及其家长签字保证的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份留在外宿学生所在的学院(部),学生及家长各自留一份。
第八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督促各学院(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强化对在集体宿舍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一旦发现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当立即限时责令其搬回学校集体宿舍,并通知家长,与学校共同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其以下相应处分:
(一)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一晚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二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三晚及以上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或租房,经耐心教育后仍不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各学院(部)应及时掌握学生的住宿情况。学生发生意外事件应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每学期第六周上报学院(部)学生宿舍外住宿情况汇总表,并附情况说明。从第七周开始,学生工作处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对学生擅自长期在外租房住宿或多次擅自在外夜宿未予以及时发现、上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失察责任。将视情况给予其如下相应的处理:
(一)经检查,只要发现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的,对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全校通报批评,考核学年取消推优资格;
(二)检查发现有学生擅自到集体宿舍外住宿的学院(部),人数最多、情节最严重的三个学院(部),将取消当学年所有评优推先资格。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擅自到学校集体宿舍外住宿是指在学期当中,学生未办理相关手续到学校安排的集体宿舍以外的室内环境居住,于当晚未按时返回学生集体宿舍就寝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校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中实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