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规则
发布时间:2022-06-25|发布人:lzufeuser|点击量:3133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学习条件,特对图书流通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图书外借规定
(一)外借权限及要求
1.教职工和研究生:本校教职工每人限借图书20册,外借期限60天,续借次数1次,续借期限30天;研究生每人限借20册,外借期限30天,续借次数1次,续借期限30天。
2.本校其他读者:本科生每人限借图书20册,借阅期限30天,续借次数1次,续借期限30天;成教学员或进修培训人员无借阅图书权限。
(二)校园一卡通是外借图书的唯一有效证件,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丢失(即使已经申请补办)或转借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三)使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当事人停止借阅权限等处理。
(四)读者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污损、涂划、水渍、撕页、书名与内容不符等问题。如若发现此类问题应交工作人员处理后重新借阅。
二、超期借阅规定
1.超过借期每册每天罚款0.20元。
2.图书丢失在应借期内的,须到还书处登记并及时赔偿,超过借期仍未赔书者,须赔偿所丢图书并交超期罚款。
三、污损图书赔偿规定
1.读者归还所借图书时,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所还图书有破损、水渍、涂划或缺页等情况,将按污损图书处理。
2.污损图书仍能正常流通阅读的,视其污损程度处以原书价格20%-100%的罚款,原书交图书馆。污损图书不能正常流通阅读的,将按图书赔偿规定处理。
3.涂划图书按每页0.5元处以罚款。
四、图书赔偿规定
1.读者所借图书应倍加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污损使其无法正常流通阅读的,以赔偿与原书完全相同(包括书名,著者,出版社等)的新书为原则。无法购得新书的,须按规定赔偿。
2.1990年(含1990年)以后版本的普通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1989年(含1989年)以前版本的普通图书和所有版本的外文原版书、工具书,馆藏有复本或新版本的,按原书价10倍赔偿;馆藏无复本或新版本的,按原书价20倍赔偿。
3.多卷书中不能零购的单册图书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
4.中文期刊合订本复本在2册以上的,按原价3倍赔偿;复本1册的按原价4倍赔偿;无复本的按原价5倍赔偿,或由读者自行购置相同版本期刊交回。以上情形均加收装订费10元。
5.中文现刊按合订本价格赔偿,或由读者自行购置相同版本期刊交回,不加装订费。
6.外文现刊、外文期刊合订本按原价3倍赔偿,或由读者自行购置相同版本交回,并交装订费20元。
7.凡遗失、污损书刊,查不到原价或市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参照同类书刊估价。
8.书刊在赔偿之后半年内找到并完整无损,可持书刊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
9.集体借书如有遗失,由主借人赔偿。
10.丢失、损坏馆际互借书刊,按原主权单位规则赔偿。
五、偷窃图书处理办法
(一)未办借阅手续而将文献带出库室外,或在库室内将文献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室外,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
(二)下列情况原则上也视为窃书
1.窃用或持用他人证件借书,并将图书据为己有的。
2.用已挂失的证件外借图书的。
3.“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旧替新的。
(三)对偷窃书刊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追回原书。
2.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3.处以所偷书刊价20倍以上的罚款(珍贵书刊加重处罚)。
4.停止借阅1年。
5.通报偷窃者所在单位并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