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大校发〔2024〕7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学位〔2021〕5号)中关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辅修专业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四条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在及格或合格以上(含及格和合格),经审核具备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在1.7(含1.7)以上。
第五条不符合《兰州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修读辅修专业学生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放弃辅修学士学位,只授予主修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生申请补授主修学士学位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申请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而未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不得申请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财大校发〔20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