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财大校发〔2023〕216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启迪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实践应用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组织管理,规范实验教学形式,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深化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的能力。
二、实验课程体系及教学计划
第二条实验课程应同理论课程一样纳入课表管理,严格按课表安排执行。
第三条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构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实验——跨专业综合实验——创新创业实验”四大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
(一)公共基础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公共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二)专业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专业实验思维、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
(三)跨专业综合实验是基于虚拟商业社会环境VBSE,开展体验式教学,通过仿真的角色体验,为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社会适应能力打下坚实基础。
(四)创新创业实验是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业技能和创新创业精神为基本目标,突出对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应由课程所属学院或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可行后,将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新的计划。
三、实验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实验、跨专业综合实验和创新创业实验课程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六条实验教材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实验项目、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各学院(部、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定其内容,以确保实验教材的质量,并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四、实验教学内容及实验项目
第七条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由浅入深、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不断优化、更新。
第八条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实验课开设系(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部、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和教具等教学文件。
第十条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课教师必须宣讲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课教师必须在课前向学生简明讲述本次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实验。
第十二条实验课程必须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课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六、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对实验教学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和实验室建设专家评议制度,对学校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
七、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五条实验课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实验项目教学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课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对首次主讲实验课的教师,必须经过各学院(部、中心)组织的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的实验,实验课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十七条实验课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实验课教师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成绩的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的审定、组织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教学内容等。
八、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条学生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者,实验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备有专用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是原始性记录,是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内容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验结果须经实验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认可。
第二十三条实验完成后,应将实验仪器、工具等进行清理、归还,经实验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按时交给实验课教师。实验报告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要求文字书写工整,作图规范。
九、实验教学业务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业务费是用于维持实验教学过程中材料、药品、试剂和元件等消耗性器材所需要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业务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二十七条每年年底各实验室依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及各材料实际消耗情况,制定下年度本实验室实验教学业务费预算,经所属学院(部、中心)汇总后报教务处。审定后,列入下年度实验教学业务费预算。
十、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财经大学实验教学基本规范》(兰财大校发〔2016〕3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