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外事纪律与规定,提高因公出国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包括校际访问、学术交流、访学研修、出国(境)工作任教、参加国际会议或学习培训以及其它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和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分为如下类别:
(一)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地方或学校提供资助通过公派形式派遣到国(境)外学习或工作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出国(境)人员。
(二)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指获得国(境)外邀请,并从不同渠道取得经济资助,公派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讲学访问、学习培训、校际交流、合作科研等活动,在国(境)外停留期限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外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和团组进行管理,办理外事审批、任务申报、出访证照等工作。
第二章长期公派出国(境)研修和工作
第五条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必须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应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的规划按需派出。
第六条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均需纳入学校年度选派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派出。若上级部门或学校有临时安排或紧急任务,则按照管理权限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长期公派出国(境)选派程序按照具体项目要求执行。教师长期公派出国(境)的基本选派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审核、甘肃省或国家录取、校内公示、人事备案、签约派出。
第三章公派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校鼓励各学科教师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教师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比较重要的或具有权威性的学术会议,不得参加非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之外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九条申请公派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供会议主办单位的正式邀请、学术论文录取通知函、论文中英文题目和摘要。申请人向国(境)外提交、寄送的论文资料等学术交流内容需经过所在单位(部门)学科负责人和学校的学术审核。
第十条教师公派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应执行学校《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四章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任务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部门)短期临时公派出访要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总量控制”的原则,于每年12月编制上报本单位次年年度出访计划。国际处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需要统筹拟定因公临时出访年度计划,严格进行量化管理,未列入计划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出访内容,出访任务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身份一致,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首选直达航班,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
第十四条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证照、签证(注)由国际处统一申办。严禁各单位(部门)或个人自行到外事部门或异地申请办理证照。
第五章因公出国(境)审批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申请人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提交出国(境)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国际处按管理权限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申请人需提交国外正式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出访,严禁伪造邀请信函骗取批件。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及团组信息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出访天数、经费来源及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出国(境)活动及回国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原则,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承诺书》。
(二)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须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和国际处汇报学习或工作进展情况。期满后须按期回校服务,返校后应到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到,向所在单位(部门)、国际处提交个人书面学习工作总结。所在单位(部门)应在3个月内组织安排回国人员举办学术报告或进行国(境)外学习成果分享,并对教师在外学习、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确因需要,可持国(境)外延期申请函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延期的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筹,校内工资及各类津贴等不再发放。延期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及团组出访之前,由国际处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出国(境)人员和团组须签订《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承诺书》。
(二)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及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任务批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和已批准的行程。
(三)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按照“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责,带领团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遵守外事纪律,完成好出访任务。
(四)出访人员及团组在外期间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如在外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国际处报告并与我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汇报,请求帮助。
(五)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人员及团组回国返校7天内须向国际处报到并严格执行出访报告报送制度,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并于回国后1个月内报送国际处。国际处应认真审核出访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出访报告限期重新报送。
(六)出访成果落实及成效管理。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后,出访人员及团组要认真落实出访成果,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责任落实清单。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专业培训的人员在回国后1个月内应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开展成果分享报告。国际处跟踪评估出国任务是否明确,行程管理是否规范,出访成果是否显著。建立因公出访成果跟踪管理台账,定期总结团组效能和成果落实运用情况。国际处和派员单位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及相关出访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经费及证照管理
第二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违反规定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其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境)经费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第二十二条因公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支出,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第二十三条因公短期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它费用,特殊费用需单独说明。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持因公护照公派出国(境)人员和团组必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出国(境)证照交回国际处,无正当理由不交回者,发证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因公证照,并停办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五条持因私护照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10天内将出国(境)证照按照管理权限交回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归还手续,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公护照持有人在境内遗失公务护照,应自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国际处。在境外遗失公务护照,应立即向国际处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
第八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属于短期临时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各项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属于长期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在出国(境)期间的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暂停发放,待本人按期回校工作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派出国(境)访学和工作的教师在外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或具体派出协议执行。公派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接受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财经纪律等行前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执行出访任务期间应严格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等秘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十二条国际处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护照归还手续和擅自使用护照;未按规定时限报告护照遗失情况及其他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原《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和上级部门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新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