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文件精神,接甘肃省税务局通知,现将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按照税务局相关通知,该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为了让纳税人尽快享减税红利,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二、办理方式
为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教职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自行办理。详细办理方法见附件2。
三、注意事项
(一)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如果纳税人没来得及在婴幼儿出生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单位,也可以在年度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三)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的信息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和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税务部门专门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优化系统、升级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扣缴义务人端,方便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业务咨询方式
1.关注“个人所得税”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
2.税务热线:0931-12366;
3.财务处联系电话:0931-5252037。
附件:1.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
附加扣除的公告解读和答疑
2.关于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
附加扣除的流程
财务处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