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销售不动产、建筑营业税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强化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精神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件的通知》(甘地税函[2007]27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在全市销售不动产和建筑行业实行新版机打发票,先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对全市不动产、建筑业企业的发票实行件管理。全市凡需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一律在税务部门指定的代点开具机打发票。
二、具备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采取自愿购买安装企业客户端件的方式安装件。不愿购买软件的企业可到税务部门代开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
三、旧版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自开、代开发票从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全部废止,不在使用,从二00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机打发票。
四、全市房地产企业在收取预售订金、预售购房款和其他款项时,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机打发票。
五、八月一日以后开具的旧版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律按废票处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法查处。
六、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清理工作必须于
八月三十一日前
结束。
特此通告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