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应学校广大教职工的要求,学校财务处经过与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商,凡购买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现将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提取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本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
2、必须提供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3、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双职工如果要提取双方的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次需提取公积金的教职工必须将上需材料于10月20日以前送到办公楼427室。
联系电话09314672873。
财务处
2006年9月19日